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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招商引资优惠办法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27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实施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着力营造良好的投资发展环境,广泛吸引国内外企业、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投资者)在我市投资兴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内外投资者在天水投资新建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重点鼓励投资者投资下列产业和领域:

(一)高新技术产业;

(二)装备制造业和医药、食品、建材、农产品加工、旅游产品开发、新材料和能源建设项目;

(三)特色农业、林果、蔬菜、畜牧等农业产业化项目;

(四)商贸、物流、旅游等现代服务业项目;

(五)城乡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项目;

(六)文化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项目。

第四条投资者可以选择下列投资方式:

(一)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新办企业;

(二)与本市现有企业合资、合作开发项目;

(三)通过整体收购、参股、兼并等方式整合重组现有企业组建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

(四)通过土地流转等方式从事种植业、林果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五)市外企业集团在天水设立总部、地区总部、运营中心、研发中心、采购中心、营销中心、结算中心或分部、分支机构。

第五条投资者可以享受以下土地供给政策:

(一)投资者投资兴办交通、能源、水利、市政设施等基础设施项目,农业、林业及科研、教育、卫生、文化、环保、民政福利等公用事业项目,使用国有荒山、荒坡、荒滩等未利用土地进行生态环境建设的项目,符合国家《划拨土地目录》规定的生产性用地,均可以采用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二)投资者投资工业、农业、商贸物流、文化旅游项目用地优先供给。凡符合《甘肃省优先发展目录》、《农产品初加工项目目录》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所在土地等别相对应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执行。

第六条投资者可以享受国家及甘肃省出台的关于西部大开发、“关中—天水经济区”和其他政策规定中给予企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第七条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得到以下财政扶持:

(一)对在秦州、麦积两区和天水经济开发区内投资2000万元以上、五县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商贸物流项目,由项目所在县区、天水经济开发区财政以企业支付的土地投入的一定比例,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该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具体比例由各县区、天水经济开发区确定;

(二)对在本市投资1000万元以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项目(除房地产、矿产开发项目),自投产运营起(农业项目免税期满后)3年内,由企业所在县区、天水经济开发区财政按照企业上缴的各种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一定比例,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企业产品研发、技术改造和扩大规模,具体比例由各县区、天水经济开发区确定;

(三)国家和省市扶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性资金,由市、县区有关部门积极配合企业争取,全部兑现给企业;

(四)对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及经营中资金有困难的,经评估确属有还贷能力的好项目,市投资担保公司可为其融资提供担保。

第八条对投资1000万元以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可以享受以下减免优惠:

(一)免收副食品调节基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墙改费、消防设施配套费、道路开口费、排污(水)费(指市政管网配套费)、水资源费、企业用工暂住人口管理费等行政性收费;

(二)消防审查费:重点消防企业按1元/m2收取,一般企业免收;

(三)人防结建费:工业企业新建厂房免收,办公用房按2元/m2收取,其他企业减半收取;

(四)工业项目在建设期间行政性收费市、县区两级所得部分免收,事业性收费(指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按最低标准收取,注册登记、办证只收工本费;

(五)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中介服务收费(如资产评估、验资、产权交易、工程招标、工程预决算、公证、职业介绍等),在现行基础上下浮30%。

第九条加大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对产业带动性强、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市场占有率高、有利于培植财源等国家政策鼓励支持的项目,加大政府对贷款的协调力度,并争取有关贴息。

第十条为投资者提供的配套服务项目:

(一)对在天水经济开发区和各产业园区的投资项目,由园区提供道路、供电、供水、通信、有线电视、天然气、供暖等基础设施配套服务,达到“七通一平”;在其他区域的投资项目,由市、县区有关部门、单位提供配套服务;

(二)投资项目实行“代办式”服务,通过市政府政务大厅实行“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需上级部门审批的,相关部门尽快上报协调审批,市县区招商部门全程协助办理;

(三)对投资企业在人才、劳动力、原材料及配件供应、物流运输、社会服务等各方面的需求,由各部门、各单位优先支持解决;

(四)投资200万元以上的投资者本人及直系亲属可自愿申请天水常住户口,公安机关准予落户。对户口不在天水的投资者,其子女入学入托、就业、参加社会保障等,与本地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一条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市政府确定领导重点联系帮扶,选派干部无偿为企业提供服务,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第十二条重大招商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市政府可专题研究,给予特殊优惠。

第十三条对招商引资中介人的奖励,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引进市外投资者在本市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建设工业、农业、商贸、文化旅游项目的第一引荐机构和个人(简称中介人),均予以奖励(不包括本市国家公职人员)。

中介人需提供投资方的委托书和资信证明,保证投资方的真实性,积极协助做好引进项目的各项工作,在投资方和引资方签定合同前由双方明确中介人,并在双方合同书中确定。

(二)引进资金的认定,以资金使用单位、项目批准部门、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或银行共同出具的确认报告为准。

(三)对经认定的中介人,按引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到位资金的2‰奖励;对引进外资折合人民币5亿元以上及内资10亿元以上项目的中介人,按固定资产投资到位资金的3‰奖励。

(四)对中介人的奖励,在项目按签订合同如期建成投产之日一次性兑现。

(五)按照“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对引进项目中介人的奖金,由市财政和项目所在县区、经济开发区财政按比例分担。对县区招商的5亿元以上特大项目,市级可适当以奖代补。

第十四条天水市现行扶持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规定同样适用于招商引资企业。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原《天水市实施西部大开发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和《天水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同时废止。

本办法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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